股權轉讓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1號)的規定,書立“產權轉移書據”的單位和個人,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。印花稅稅率為“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”,計稅依據是“產權轉移書據”所載金額。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》(國稅發〔1991〕155號)第十條的規定,“財產所有權”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: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、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,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。
根據《印花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1號)的規定,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、商標專用權、專利權、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,立據人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。
印花稅的計稅金額是含稅金額嗎
印花稅計稅金額中是包含稅的。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、產權轉移書據、營業賬簿、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。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,即完成納稅義務。
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總結如下,根據簽訂的購銷合同實際情況進行取舍:1、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,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;2、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,且分別記載的,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;3、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,但未分別記載的,以合同所載金額(即含稅金額)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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